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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再续三十年不变,那么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来的土地吗?

    信息发布者:韩永革1
    2018-05-19 09:30:40   转载

    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之一,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在振兴乡村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因为只有土地权属稳定了,农村才能更好地稳定发展,粮食才能做到确保充足。

    在历史上我国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了多次的变动,到新中国成立以后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才基本确定了下来。我国第一轮土地承包年限是1988―1998年,为期10年时间;1997年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延长土地承包期限30年,也就是1997-2027年;在去年又提出了,再延长土地承包期限30年,也就是第三轮土地承包要持续到2027-2057年。

    关于农村土地的分配原则问题:当前农村土地分配是这样的,将全村可分配耕地面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统计出截止至统计日或者是规定某一个时间点的在户籍人口数,二者相除计算出人均应分得的土地面积,最后落到每一个家庭的土地面积就是这个家庭在户籍统计范围内的人口数乘以人均面积得到的总面积,之后以家庭为单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无论这个家庭人口变动情况如何,分得的耕地是不随着人口的增减而变化的,除非这个家庭成员已经全部死去,这种情况发生时,由发包方收回土地。这就回答了题主关心问题的一半,即当土地承包期内某个家庭有人员减少,这个土地是不收回的。

    土地承包权延续问题:当前土地承包权延续的问题是这样的,只要这个家庭户籍仍然在发包方管辖范围内,如家庭有意向继续承包上一期自己承包的土地,是有优先权的,土地面积维持不变,并不因为这个家庭有人故去或者有小孩出生而增减土地面积,除非有一种情况,就是发包方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大规模重新计量土地和承包家庭人口,实行统一重新确权时,会把故去的人的承包面积收回。

    总结起来说就是从国家法律法规上看,故去的人理论上不可能永久占用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当赶上统一重新确权分地后,是要给予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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